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39號張麗,莊訓安,陳令宜律師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婚字第23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張麗之判決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
   條、)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
   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39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張麗得於上班
    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         書記官  陳長慶
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5-06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5-0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