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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95號張金銀,張玉蘭之 判決正本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雄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張玉蘭、被告張金銀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張玉蘭、
被告張金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於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被告與被代位人張金發共同共有被繼承人張阿添如附表一
所示之遺產,應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五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
書記官 陳月珍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雄股
- 發布日期:113-04-30
- 更新日期:113-04-3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