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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22號被告黃榮信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金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黃榮信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黃榮信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黃榮標、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
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依附表二所示債務人黃榮標應繼分比例負
擔,餘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。
書記官 陳靜瑶
- 發布日期:113-04-29
- 更新日期:113-04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