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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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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372號黎英俊之民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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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怡112年度婚字第372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黎英俊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7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黎英俊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 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○○(女,民國一○八年○○月○○
      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E二二○○○○三六三號)權利義務
      之行使或負擔,由原告任之。

書記官  机怡瑄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2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2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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