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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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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亡字第000005號徐光煥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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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3年度亡字第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失蹤人徐光煥之裁定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亡字第5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失蹤人徐光煥得到
    庭領取。
  三、主文:
    准對失蹤人徐光煥(男,民國17年*月**日生,身分證統
    一編號:D10****902號,失蹤前最後住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    路○○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   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,
    向本院陳報其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    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  
    前,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
書記官  林佑盈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25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2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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