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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47號陳錦輝、陳建文、陳沛姍、陳佳伶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陳錦輝、陳建文、陳沛姍、陳佳伶之判決正
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陳錦輝、
陳建文、陳沛姍、陳佳伶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兩造就被繼承人劉炉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,應按如附表一
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「應繼分比例」欄所示之比例負
擔。
- 發布日期:113-04-23
- 更新日期:113-04-2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