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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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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11號朴俊泳之開庭通知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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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3年度婚字第111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朴俊泳PARK JUNYOUNG之家事起訴狀暨聲請
      調查證據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1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
      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朴俊泳PARK JUNYO
      UNG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第
      五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      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

書記官  姚佳華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樂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1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1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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