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214號楊晋明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
附件

主旨:公示送達楊晋明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
   條、)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
   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1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 
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楊晋明得於上
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兩造就被繼承人楊O榮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應
         分割如附表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。
                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。
   
            書記官  陳長慶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1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1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