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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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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16號王瑞欽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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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3年度婚字第16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王瑞欽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   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
   條、)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(第150條)、
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6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    記官保管,王瑞欽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下午5時整,在本院第四
    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    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    書記官  陳長慶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4-17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4-1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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