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1號李佩芬之裁定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1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李佩芬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李佩芬得
  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、實體方面一中第
          七行關於被繼承人「蘇」秋玉之記載,應更正為被繼
          承人「薛」秋玉。
      二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7權利範圍或金額欄
          中關於「(截至112年6月21日之結存金額95,593元)」
         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(截至112年6月21日之結存金額1
          95,593元)」。
      三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8名稱欄中關於「(存
          單號碼:BB034388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(存單號碼:
          BB031288)」。


書記官  王鵬勝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3-2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3-2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