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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94號吳承叡,吳承諭,邱圭秀即邱柔蜜之開庭通知書等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4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吳承諭、吳承叡、邱圭秀即邱柔蜜之起訴狀
繕本、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
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、言詞辯
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吳承諭、吳承
叡、邱圭秀即邱柔蜜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整,在本院第2
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 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3-03-28
- 更新日期:113-03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