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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前言:::
當今世界各國所面臨最感棘手的社會問題之一,就是少年犯罪問題,尤其是在高度開發的國家,問題更為嚴重。
由於時代更迭,經濟快速成長,社會型態也跟著急速轉變,正處於身心轉型期之青少年,面臨此種新舊社會型態急速變遷的過程中,不知如何適應此轉型之社會環境,因而產生一些造成社會困擾,威脅社會安寧的非行行為,使社會付出相當大之成本。青少年之非行型態亦由傳統的竊盜、傷害等行為轉變為搶奪、強盜、殺人等重大犯行,造成國家社會嚴重之隱憂。因此,如何針對少年非行問題,予以有效之處理與防制,已成為當今社會最重要課題之一。
為處理及防制少年犯罪,美國於公元1899年在芝加哥成立第一所少年法院,成立距今已逾百年。我國第一所少年法院於民國88年9月15日在高雄正式成立,雖比美國芝加哥少年法院晚了將近一個世紀,但亦可說為我國司法史上開創了嶄新的局面,也為我國少年事件之處理與保護制度之推行,奠立了堅實的基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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